內部稽核

一、依據

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施行細則」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頒「公 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規定及執行。

二、內部稽核目的

協助董事會及經理人檢查及覆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果及效率,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

三、內部稽核組織及配置

1. 本公司內部稽核部門直接隸屬董事會,並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管理需要及其他有關 法令之規定,配置適任及適當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並設置職務代理人。
2. 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四、內部稽核部門之職責

1. 督促本公司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的推動、制定增修與執行。
2. 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包括每年應查核之範圍及項目,並檢附工作底稿及 相關資料等作成稽核報告。
3. 對於查核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應據實揭露作成稽核報告,並於報告 陳核後加以追踨,至少按季作成追蹤,報告至改善為止,以確定各受查單位業已及時採取 適當之改善措施。
4. 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陳核後,應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各監察人查閱。如發現 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各監察人。
5. 覆核本公司及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自行檢查報告,以作為董事會及經理人評估整體內 部控制制度之合理性與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依據。
6. 每年度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完成下列事項之申報備查作業:
  (1) 每年度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完成下列事項之申報備查作業:
  (2) 元月底前申報當年度之「內部稽核人員名冊」、「內部稽核人員之職務代理人名冊」及 所受訓練資料。
  (3) 二月底前申報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
  (4) 三月底前申報上一年度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5) 五月底前申報上一年度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